15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
(A)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B)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C)職場請假服務
(D)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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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140), D(2), E(0) #3704148
統計: A(3), B(2), C(140), D(2), E(0) #3704148
詳解 (共 2 筆)
#7363142
第 13 條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
一、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二、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三、喘息服務。
四、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項支持服務之申請、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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