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理想社區 98 年 1 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後,改選委員成立新的管理委員會,若 97 年的管理委員會 拒絕移交公共基金收支帳冊,經催告於幾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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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245), C(239), D(193), E(0) #1235892

詳解 (共 4 筆)

#1515680

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 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 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 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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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018
原本題目:15 理想社區 98 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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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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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8703

法條依據與解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
* 第 1 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 第 2 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因此,催告期限為七日,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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