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關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低刑期十二年以上
(B)僅限合法執行職務時
(C)以故意或過失犯?職罪章以外各罪者
(D)若甲為某地方法院檢察處書記官,若僅利用其書記官身分犯罪,並無假借職務上機會,則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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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73), C(518), D(759), E(0) #267755

詳解 (共 10 筆)

#286514

理由:1、僅以本身公務員身份犯罪者-凟職罪。

         2、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犯凟職罪章以外之罪者-屬刑法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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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79
134 = 公務員 + 故意 + 利用職務機會之便 + 犯瀆職罪章以外+ 加重最多1/2  (該罪已有公務員身分犯規定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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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773

5d720bf78372c.jpg#s-6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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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41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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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554
(D)若甲為某地方法院檢察處書記官,若僅...
(共 1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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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951

請問什麼叫做「僅利用其書記官身分犯罪,並無假借職務上機會」?有人能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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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637

A 加重二分之一,並無最低刑期之規範

B 不限,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罪即可

C 限於故意犯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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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609

(C)以故意或過失犯?職罪章以外各罪者

請改為(C)以故意或過失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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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209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 條文要求:公務員犯罪要被加重,不能只因為他「具備公務員身分」。法律規定他必須在犯罪時,「假借(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
  • 實務案例分析
    • 甲雖然是法院書記官,但他僅僅是「利用書記官的身分」去犯罪(例如:跟鄰居吵架時,拿出識別證炫耀自己是書記官並恐嚇對方)。
    • 由於他在犯罪過程中,並沒有用到「書記官的職務職權」,也沒有利用職務給予他的特定「便利機會」或「辦案方法」,這純粹屬於個人的犯罪行為。
    • 因此,這不符合「假借職務上機會」的法定要件不成立本罪(不適用第 134 條加重處罰)
?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
  • (A) 最低刑期十二年以上
    • 解析:刑法第 134 條是「比例加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不是直接給予一個固定的法定刑度(如十二年以上)。例如:如果公務員利用職務犯了原本最重判 2 年的罪,加重後最重可判 3 年。 
  • (B) 僅限合法執行職務時
    • 解析:公務員不論是在「合法執行職務」「違法濫用職權」甚至是「職務以外的時間(只要利用了職務上的機會或方法)」犯罪,只要符合假借職務的條件,都可以適用本條加重。
  • (C) 以故意或過失犯?職罪章以外各罪者
    • 解析條文明確規定必須是「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如果是「過失」犯罪(例如:公務員開公務車出差,不小心撞傷路人,屬於過失傷害),則不適用第 134 條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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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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