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關於戶籍法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B)無正當理由,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 元 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申請為止
(C)戶籍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D)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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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2), D(6), E(0) #3962342

詳解 (共 1 筆)

#7648291

(A)戶籍法第76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B)戶籍法79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C)戶籍法第81條
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D)戶籍法第77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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