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特殊事件學生應注意事項」中明訂,學校對於特殊事件學生之通報及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學校應以訓導處為執行窗口
(B)由輔導室啟動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機制
(C)由輔導中心主任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特殊事件學生輔導措施
(D)處理特殊事件且非緊急個案學生時,應有五次以上介入性輔導後始得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處遇性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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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33), C(235), D(383), E(0) #1629797

詳解 (共 4 筆)

#2388472

(A)學校應以輔導室為執行窗口

(B)由校長啟動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機制

(C)由校長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特殊事件學生輔導措施

(D)處理特殊事件且非緊急個案學生時,應有五次以上介入性輔導後始得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處遇性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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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對於特殊事件學生之通報及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學校經教育人員轉介,社政或其他機關(構)轉知,媒體、學生 、家長告知,或其他方式,得知學生有特殊事件行時,應依相關 令規定,進行通報或處理作業。

(二)為確保輔導、管教及保護措施合理有效,學校應以輔導處(室) 擔任執行窗口由校長啟動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機制召開個 案或專案會議,評估特殊事件學生輔導措施。


六、學校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會議時,應視需要結合學校三級輔導機制或家庭教育相關網n 絡資源,並得邀請相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政、警政等專業機關(構)人員、學生本人及家長參加。

(二)處理特殊事件學生時,除保護個案外,應有五次以上介入性輔導n及作成相關紀錄後,始得將學生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專業機構(構)進行處遇性輔導。但遇緊急個案,得直接召開前款會議後,逕以轉介。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80071024200-10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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