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法律上對於要保人審閱保險契約條款權利之規範,何者正確?
(A) 保險人應於訂約前,提供保單條款之樣張予要保人審閱,並提供不低於三 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B) 保險人僅於傳統型人壽保險,始有提供要保人審閱保單之義務
(C) 電話行銷之保單,不適用審閱期之法律規定
(D) 保險人未於訂約前依法提供合理期間供要保人審閱全部契約條款內容者, 其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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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41), C(17), D(250), E(0) #206981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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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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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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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374
不懂為何A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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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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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保險人應於訂約前,提供保單條款之樣張予要保人審閱,並提供不低於三 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並非所有保險商品皆一律適用「不低於 3 日之契約審閱期」。 根據《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僅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規定保險人應提供不低於 3 日之審閱期間;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投資型保險或團體保險等並不適用此限制。

  • (B) 保險人僅於傳統型人壽保險,始有提供要保人審閱保單之義務 雖然自律規範主要著重於傳統型人壽保險,但就《消費者保護法》的法律層級而言,只要是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訂約,皆受消保法審閱期規範之限制,並非「僅有」傳統型人壽保險始有義務(例如產險或其他定型化保險商品仍受消保法廣義規範)。

  • (C) 電話行銷之保單,不適用審閱期之法律規定 電話行銷所使用的亦屬定型化契約,同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中有關契約審閱期或契約撤銷權等消費者權益保障規範。

  • (D)保險人未於訂約前依法提供合理期間供要保人審閱全部契約條款內容者, 其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於訂約前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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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1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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