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8.警察毆傷被裁決拘留之收容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濫權處罰罪
(B)第一百二十六條之凌虐人犯罪
(C)第一百二十七條之違法行刑罪
(D)第二百七十七條之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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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439), C(48), D(144), E(0) #269163

詳解 (共 2 筆)

#2796069
本條該處何罪,依其職權而定:濫權處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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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157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 正確答案
    • 法條規定:有管轄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依司法處分」或「依行政處分拘留之人」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適用原因:警察是具有管轄職務之公務員,而被裁決拘留之收容人屬於「依行政處分拘留之人」(例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裁定拘留者)。警察對其毆打施暴,完全符合本罪的「凌虐」構成要件,因此應優先適用這條公務員犯罪的特別規定。
  • (A) 第 125 條(濫權處罰罪)
    • 不符原因:此罪處罰的對象是「有追訴或裁判職務之公務員」(如檢察官、法官),且其行為核心在於「濫權追訴、不追訴」或「違法裁判、處罰」。警察雖然是司法警察,但對已裁決拘留的收容人實施毆打,並不屬於裁判或追訴職務的濫用。
  • (C) 第 127 條(違法行刑罪)
    • 不符原因:此罪處罰的是「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本題中的收容人是因為被裁決「拘留」,拘留屬於行政罰(如社會秩序維護法),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刑罰」(如徒刑、拘役)。
  • (D)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 不符原因:雖然警察毆傷人確實造成傷害結果,但因為行為人具有特殊身分(管轄職務之公務員),且被害人處於特定狀態(被拘留之收容人),刑法第 126 條的凌虐人犯罪相較於普通傷害罪屬於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凌虐人犯罪),而不直接以普通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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