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不動產之所有權須經登記始得取得?
(A)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B)當事人訂立土地互易契約
(C)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土地發放補償金完成
(D)法院做成共有不動產分割判決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1323), C(64), D(204), E(0) #1333827

詳解 (共 4 筆)

#1397189

(A)(C)(D)

第 759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形成判決)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宣示登記)

38
0
#1397186

第 758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設權登記)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33
0
#3516385

第 398 條

互易就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9
0
#7449328
在台灣民法中,不動產物權變動(如取得所有權)主要區分為兩種基本型態:
  1. 依「法律行為」而變動(民法第 758 條)
    • 指透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買賣、贈與、互易、設定等契約行為)來變動不動產物權。
    • 關鍵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只簽合約是不夠的,必須辦妥地政機關的登記才能真正取得所有權。
  2. 「非依法律行為」而變動(民法第 759 條)
    • 指因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形成判決等私法自治以外的原因而變動。
    • 關鍵要件在登記前就已經取得所有權(只要特定法定事實或法律程序完成即可取得)。不過,必須先經過登記,以後才可以進行處分(例如再轉賣、設定抵押給他人)。
? 選項逐一分析
  • ❌ (a) 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法律依據:屬於民法第 759 條的「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
    • 取得時點: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就已經直接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取得要件(但未來要賣時仍須補辦登記)。
  • ✅ (b) 當事人訂立土地互易契約
    • 法律依據:屬於民法第 758 條的「法律行為」。
    • 取得時點:互易契約在本質上與買賣類似,雙方雖然簽訂了書面契約,但非經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
  • ❌ (c) 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土地發放補償金完成
    • 法律依據:屬於民法第 759 條的「徵收」。
    • 取得時點:政府機關依法將補償金發放完竣(或依法提存)時,需用土地人即依法原始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登記只是事後的行政管理與公示,非取得要件。
  • ❌ (d) 法院做成共有不動產分割判決確定
    • 法律依據:屬於民法第 759 條的「法院之判決」(限於形成判決)。
    • 取得時點:共有物分割判決屬於形成判決,在判決確定時,不需要等到地政機關登記,共有人彼此間就已經直接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