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B)民間拖吊車業者
(C)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D)代收罰款的便利商店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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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2), B(347), C(213), D(52), E(0) #3481214
統計: A(2592), B(347), C(213), D(52), E(0) #3481214
詳解 (共 6 筆)
#6961363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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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1821
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
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公務員必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是從事的「公共事務」涉及公權力行使或攸關國計民生、民眾所依賴的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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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173
(C) 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5 號判決等)認為,銀行代收稅款僅是提供便利的「勞務」。
- 非行使公權力:銀行職員只是收錢、蓋章,並沒有「核定稅額」或「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與超商店員一樣,僅被視為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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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729
?刑法上之公務員
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 農田水利會之專任職員✅: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其專任職員依法具有公務員身分。
-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執行拖吊的決定權(公權力)在於現場的警察,民間拖吊業者僅是接受警察的指揮,提供勞務上的協助,將車輛移動至指定地點,僅為「行政助手」。
-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代收稅款僅是受政府委託的「事務性」、「勞務性」工作,並未行使公權力,僅為「行政助手」。
-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雖是民間機構,但其受政府委託執行「公務」(汽車檢驗),符合「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於公務之人」的構成要件,且得單獨行使公權力,故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 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銀行行員❎:銀行代收稅款僅是提供便利的「勞務」,並沒有「核定稅額」或「強制執行」的公權力,因此與超商店員一樣,僅被視為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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