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物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權利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
(D)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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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7), C(491), D(66), E(0) #3358791

詳解 (共 3 筆)

#6305303

依民法第862條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物、從權利,以及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因此,選項(A)、(B)、(D)的敘述都是正確的。

而選項(C)提到「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這類獨立之物,例如建築物後續增建的車庫,或雖與建築物相連但有獨立出入口的店面,在法律上視為獨立的標的物。此類獨立之物,若非經特別約定,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此部分。

因此,本題答案為(C) 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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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築物為抵押者,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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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62 條的規定:
  1.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從權利
  2.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3. 若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是在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原則上不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但滿足特定條件時,得準用第 877 條規定辦理併付拍賣(即一同拍賣,但抵押權人對該獨立附加部分的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
各選項詳細分析如下:
  •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物: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例如:房屋附屬的獨立車庫)。
  •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權利: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抵押權效力及於從權利(例如: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敘述錯誤,故為本題選項目標。依《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但書,具獨立性的增建部分(例如:有獨立出入口、可單獨出租的頂樓加蓋)擁有獨立所有權,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d)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本文,不具獨立性的附加部分(例如: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的房間擴建)在法律上屬於主建物的成分(添附),自然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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