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B)除法律明定外,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到會備詢,其得自行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C)立法院委員會之會議舉行方式屬於國會自律事項,故縱使會議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受邀與會的政府人員仍有到會備詢或答詢的義務
(D)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係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或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不得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1), C(11), D(4), E(0) #3992895

詳解 (共 1 筆)

#7468317
答案:(C) 立法院委員會雖有國會自律...
(共 2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22564
未解鎖
1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
(共 9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