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學理上稱為:
(A)債之更改
(B)間接給付
(C)任意之債
(D)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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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2), C(29), D(1562), E(0) #435707

詳解 (共 3 筆)

#735372
民事法系列~『「新債清償」、「代物清償」與「債之更改」之區分』    2010/11/27 21:14


按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學說稱新債清償。清償既得由第三人為之,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惟限於第三人與債權人成立契約,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不同其內容,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消滅者,方屬新債清償。若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之內容完全相同,且於第三人承擔之同時舊債務消滅者,倘其承擔契約為要物契約,即為代物清償;承擔契約為諾成契約,則為債之更改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388號判決著有明文。

 債之更改,乃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之契約,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應依具體事實認定。如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而係因清償舊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則屬新債清償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63號判決參照)。(http://tw.myblog.yahoo.com/jw!wY8JRfeREQNMn56nV7ANXoU-/article?mid=33432)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6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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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136
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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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828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這在學理上與法律上皆稱為代物清償。 
選項分析
  • (d) 代物清償:指債務人提出原本約定以外的給付(他種給付),並且經過債權人同意且現實受領,以此替代原本的給付,使債的關係歸於消滅。
  • (a) 債之更改:指當事人雙方約定消滅舊債務,並同時成立新債務的契約。它與代物清償不同,債之更改屬於不要物契約,不需要現實交付給付便能成立。 
  • (b) 間接給付:又稱「新債清償」,依民法第 320 條規定,指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例如開立票據)。此時舊債務原則上不消滅,必須等到新債務履行後,舊債務才算清償消滅。
  • (c) 任意之債:指債的標的原本只有一種,但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賦予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權利,這屬於債的種類區分,與題幹中債權人已現實「受領他種給付」使債消滅的行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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