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B)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C)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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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323), C(1493), D(5959), E(0) #2017698

詳解 (共 10 筆)

#342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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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條 (妨害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題在探討甲唆使太太妨害自己之刑事證據。

實務上要求,本罪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必須偵查機關已開始偵查案件,使屬之。

甲教唆乙湮滅自己的刑案證據,僅為自己湮滅的一種態樣(跟自己親手湮滅證據沒差別),欠缺期待可能性。

且刑法165與164(藏匿人犯、頂替)罪質雷同,可比附援引24上字4974之意。

[24上字4974]

犯人自行隱蔽,在刑法上非處罰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結論:

他人(太太乙):成立正犯,但可以用167條減輕或免刑。

教唆者(甲):不成立正犯,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

第167條 (特別減免事由)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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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404

邏輯:

自己滅證都不罰了(不法程度較高)

更何況教唆(不法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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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971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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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067

(1)A教唆B湮滅B之證據,是否成立刑法165之教唆犯?
甲說:認為條文中的「他人」為罪責要素,故B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只是不具罪責,因我國採共犯限制從屬性,A仍然成立刑法165之教唆犯。

乙說:認為條文中的「他人」為構成要件要素,因立法者已將其構成要件化,故B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刑法165,依共犯限制從屬性,A之行為無從依附,不成立刑法165之教唆犯。

共犯限制從屬: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亦及正犯需具TB及R,共犯才會成立。(不以具S為必要)

(2)A教唆B湮滅A之證據,是否成立刑法165之教唆犯? 實務、學說:行為人湮滅自己的證據為人之常情,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可能期待行為人不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且若行為人湮滅自己證據的行為不罰,則教唆他人湮滅自己之行為不法內涵更低,依照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應不罰。
故A不成立刑法165之教唆犯,B仍成立刑法165之正犯,但可以用刑法167減輕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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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430
想請問一下若題目是 甲教唆乙湮滅乙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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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917
回5F甲仍然會成立喔!因為我國教唆是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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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844
欠缺期待可能性是一個法律用語,白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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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269
參照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法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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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1906
楊朱 :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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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237
本題的核心在於「被告能否成立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罪」的法律評價。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實務與法理,甲的行為不具備期待可能性,因此不構成犯罪: 
  1. 湮滅證據罪的客體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明文規定處罰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如果是行為人自己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因為屬於人性自我防衛的本能,缺乏處罰的「期待可能性」,因此自己湮滅自己罪證的行為本身不罰(無罪)
     
  2.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罪證的評價
    既然「親自」湮滅自己罪證都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罰,那麼「教唆他人」來幫忙湮滅自己罪證的行為,在法理與刑事政策上,同樣被認為不具備期待可能性。如果處罰教唆犯(共犯),反而會造成「自己動手無罪,叫人幫忙卻有罪」的矛盾現象,使得共犯的刑責重於正犯。因此,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被告教唆他人湮滅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 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故意之人作為工具來實行犯罪。太太乙本身聽從而為之,具有湮滅證據之故意,且甲本就缺乏正犯不法行為,不成立間接正犯。
  • (b) ❌ 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甲是在為自己防衛,不具有共同實行他人刑事案件湮滅罪證的故意,不成立共同正犯。
  • (c) ❌ 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如上述解析,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因不具期待可能性,實務上判定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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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6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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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人情之常,此種場合之利用他人,乃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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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7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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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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