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執行一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B)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 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C)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僅具有拘束參與調處機關之效力
(D)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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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847), C(103), D(300), E(0) #3865669
統計: A(569), B(847), C(103), D(300), E(0) #3865669
詳解 (共 8 筆)
#7353590
(A)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C) 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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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08
(A)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2個月
(B)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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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僅具有拘束參與調處機關之效力
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2個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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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70
公務人員保障法§91:拘束力
1.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2.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3.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4.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2.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3.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4.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A: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B:正確。
C:對各關係機關皆有約束力。
D: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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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551
§91(C)Ⅰ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D)Ⅱ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A)Ⅲ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B)Ⅳ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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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590
再申訴跟複審都是兩個月 必要時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但是調處 只能兩個月 沒有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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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402
基本上保訓會做成決定後的回覆時間都是兩個月:
複審程序:收到保訓會的複審決定後,送達次日起兩個月內如不服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而原處分機關也要再兩個月內回覆保訓會處理情形)
申訴/再申訴程序:各機關收到保訓會的決定書次日起,兩個月內要回覆保訓會(最多可延長一次,不超過兩個月)
調處程序:各機關收受調處書的次日起,兩個月內要回覆保訓會
所以看到回覆保訓會,人民不服保訓會的決定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基本就記兩個月沒錯
另外補充:
複審流程:
30日內提復審 → 原處分機關20日內答辯送卷 → 保訓會3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2個月) → 決定後15日送達 → 不服再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同時原處分機關要在2個月內回覆保訓會處理情形,必要時延長2個月)
申訴流程:
30日內提申訴 → 服務機關30日內函復(必要時延長20日) → 不服函復,30日內提再申訴 → 保訓會3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1個月) → 收受再申訴決定書後,服務機關2個月內回復保訓會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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