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該物權稱之為:
(A)農育權
(B)地上權
(C)典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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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2), C(10), D(524), E(0) #1205747
統計: A(3), B(32), C(10), D(524), E(0) #1205747
詳解 (共 2 筆)
#7428426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這項權利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與價值(需役不動產),進而讓他人的不動產(供役不動產)承受一定的負擔。
❌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
- ❌ (a) 農育權: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民法》第 850-1 條),主要聚焦於農業與生態利用。
- ❌ (b) 地上權: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擁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 832 條)。
- ❌ (c) 典權: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進行使用及收益,當他人不回贖時,便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民法》第 9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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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429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這項權利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與價值(需役不動產),進而讓他人的不動產(供役不動產)承受一定的負擔。
❌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
- ❌ (a) 農育權: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民法》第 850-1 條),主要聚焦於農業與生態利用。
- ❌ (b) 地上權: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擁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 832 條)。
- ❌ (c) 典權: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進行使用及收益,當他人不回贖時,便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民法》第 9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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