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規停車,相關執法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規停車之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不在場,經舉發後,逾 2 小時未能將汽車移置者,警察得連續舉發
(B)連續舉發,每次應重新製單,依序分開標示並拍照採證
(C)駕駛人或車主及時到場時,應改採當場舉發
(D)違規停車之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時,不得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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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6), C(77), D(2077), E(0) #3254437

詳解 (共 2 筆)

#615386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條之1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違反本條例之同一行為,依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後,有下列之情形,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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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 依據道交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當執法人員進行逕行舉發(即車主不在場)時,若「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 2 小時,得連續舉發」。

  • 因此,車主不在場時「依法是可以連續舉發的」(只要每次間隔超過 2 小時),選項稱「不得連續舉發」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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