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臺灣總督府制定《保甲條例》,條例第一條提到:參酌舊慣,設保 甲制。為確保制度落實,設計連坐機制:保甲中有人犯重罪,若 群體內無人盡到事前通報責任,居民就可能判處罰金。保甲制度 逐步擴充功能,從一般行政事務、戶口登記到傳染病預防及治療 等都納入職責。上文中的「舊慣」是指:(A)荷蘭遺留的法律(B)明鄭時代的禮教(C)清代的社會制度(D)日本國內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