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稱為下列何者?
(A)技術生
(B)雇主
(C)派遣勞工
(D)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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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1), C(154), D(0), E(0) #3875986
統計: A(0), B(11), C(154), D(0), E(0) #3875986
詳解 (共 2 筆)
#7556925
這題的法規依據與核心邏輯非常明確,主要涉及勞動法規中特有的「勞動派遣(三角關係)」法律定義。
一、 法規條文依據
本題直接考查臺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 條對於各個勞動主體的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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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本題答案):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4 目規定:「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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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同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任用、聘任、派任單位,視同雇主。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具有僱用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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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單位:
同條第 1 款第 5 目規定:「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接受派遣事業單位派遣勞工提供勞務者。」
二、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A) 技術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技術生是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例如建教合作的學生)。他們與雇主之間主要是「訓練/學習」關係,而非單純的勞動派遣。
• (B) 雇主:
雇主是「僱用他人的人」。在派遣關係中,「派遣事業單位(派遣公司)」才是派遣勞工的法定雇主,而非提供勞務的人。
• (D) 實習生:
實習生通常是指學校課程的一部分,前往企業進行實務學習(如大學校外實習),其核心在於「教育與學習」,並非受僱於派遣公司再去第三人處提供勞務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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