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停駛期間以多久為 限?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9 個月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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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5), C(1), D(70), E(0) #3814069
統計: A(23), B(15), C(1), D(70), E(0) #3814069
詳解 (共 1 筆)
#7587999
第六章 報停報廢
三十八、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或停駛後申請復駛,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之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
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並結清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
用費、違規案件、繳驗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停駛免),向當地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停駛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未辦理
復駛登記,則註銷牌照。
如因機件損壞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https://motclaw.motc.gov.tw/webMotcLaw2018/Law/ArticleContent?type=-1&LawID=C02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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