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委任乙辦理購屋事宜,甲如何期待透過受託人乙,而以甲自己的名義購買合適的房 屋,使之成為真正房屋所有人?
(A)法院辦理公證
(B)代理權之授與
(C)提起民事訴訟
(D)訂立書面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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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830), C(8), D(471), E(0) #2084045

詳解 (共 9 筆)

#4247559

18題的

第 541 條 (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I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II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本題是甲自己的名義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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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919
題示「讓受託人乙以甲的名義購買房屋」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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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649
第 531 條 (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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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567
根據民法第531條之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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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938
為何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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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744
依民法第531條之規定(委任事務處理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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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715
民法 §531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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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156
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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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782
  • (d) 訂立書面委任契約:委任契約是規範甲和乙內部的勞務處理關係(民法第 528 條)。雖然實務上常與代理權併同授與,但委任本身不等於代理。若乙只有委任契約而沒有代理權,乙就無法「以甲的名義」直接對外簽約,只能以乙自己的名義簽約後再移轉給甲(間接代理)。且民法上的委任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亦可成立。
  • 在中華民國《民法》中,委任關係(如委託他人買房)屬於內部關係,僅規範甲乙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如果甲希望乙在面對第三人(賣方)時,能夠「以甲自己的名義」直接替甲進行法律行為(簽約買房),進而讓法律效力直接歸屬於甲,使甲成為真正房屋所有人,甲就必須授與代理權給乙(民法第 103 條)。因此,代理權之授與是使乙能以甲之名義對外直接創設權利義務關係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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