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警察甲、乙於某日深夜執行巡邏勤務時,突遇歹徒丙非法持槍襲擊,甲、乙雖負傷仍持警槍予以反擊,致丙因而當場為甲擊斃。關於甲持警槍擊斃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係屬依法令之行為
(B)係屬不可抗力之行為
(C)係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D)係屬原因自由之行為
(E)係屬緊急避難之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59), B(42), C(321), D(20), E(274) #269271

詳解 (共 3 筆)

#808142
可主張21依法令行為 (刑訴88現行犯逮捕)。亦可主張正當防衛。
33
4
#3304694
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共 2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7453888
  • (a) 係屬依法令之行為:?
    • 警察甲、乙在深夜執行巡邏勤務時遭歹徒襲擊,持警槍反擊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本案中,甲開槍擊斃歹徒丙,屬於執行國家職務上的合法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另外,若論以「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亦可阻卻違法,但就本題選項而言,(a) 是最符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情境的正確法律論述。
❌ 錯誤選項原因
  • (b) 係屬不可抗力之行為:?
    • 「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災(如地震、海嘯)等完全無法預防且人類無法抗拒的自然力量。甲開槍反擊是具有自主意識的積極防衛舉動,並非不可抗力。
  • (c) 係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這通常適用於醫師手術切除病灶、拳擊手在比賽中擊傷對手等。
    • 警察執行職權(特別是涉及公權力、使用警械)屬於國家對公務員的「法令授權」,應優先適用第 21 條的「依法令之行為」。
  • (d) 係屬原因自由之行為:?
    •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例如故意喝酒醉後去開車撞人),此時仍須負完全刑事責任。這與本題警察受襲擊而反擊的情境完全無關。
  • (e) 係屬緊急避難之行為:?
    • 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要求的是「避難行為不得過當」,且通常是「犧牲無辜第三者的利益」來保全自己的利益(即「轉嫁危害」給無辜第三者,例如被瘋狗追而打破路邊住戶的玻璃躲進去)。
    • 面對「不法侵害人(歹徒丙)」直接反擊,在法律上屬於「正當防衛」或「依法令之行為」,而非緊急避難。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