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6.某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之研究生甲,偽造台北捷運公司之悠遊卡,以圖免費搭霸王車。甲應如何論罪?
(A)第二0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B)第二0一條之一第一項偽造信用卡等電磁紀錄物罪
(C)第二0三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D)第二一0條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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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227), C(117), D(21), E(0) #26928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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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具有儲值功能,範圍比一般客票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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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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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儲值卡,其運作方式是透過卡片內的晶片儲存電磁紀錄,並做為搭乘大眾運輸或消費時扣款的「支付工具」。 [1]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研究生甲為了搭乘霸王車而偽造悠遊卡的行為,完全符合本條罪名的構成要件,因此應論以偽造電磁紀錄物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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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第二0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 有價證券(如本票、支票、股票等)通常必須是「紙本票據」且表彰一定的財產權利。悠遊卡的本質是卡片內的「電磁紀錄」而非傳統紙本有價證券,且刑法已針對儲值卡特別設立第 201-1 條,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不適用第 201 條。
  • ❌ (c) 第二0三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 往來客票指的是搭乘火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的「紙本車票」。悠遊卡雖然可以用來搭車,但它是可以重複儲值、多功能使用的電子支付工具,不屬於單純的紙本往來客票。
  • ❌ (d) 第二一0條偽造私文書罪:
    • 雖然偽造電磁紀錄在廣義上可能涉及準私文書(刑法第 220 條),但因為刑法第 201-1 條對於「儲值卡等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設有高度處罰的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直接適用第 201-1 條,而不論以普通的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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