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6.某甲繳納報名費投考某公立大學二技系入學考試,應試時於進入考場領卷後潛行出外,將領取之試卷毀壞後丟棄於垃圾筒中,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成立刑法第 137條之妨害考試罪
(B)某甲成立刑法第 138條之妨害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C)某甲成立刑法第 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D)某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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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 C(25), D(512), E(0) #269346
統計: A(41), B(5), C(25), D(512), E(0) #269346
詳解 (共 3 筆)
#2582399
不是國家考試
這種題目都要賣,有沒有良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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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287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司法院院字第 2852 號解釋的實務見解:
- ❌ (a) 錯誤:不成立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
- 原因:本罪的客體必須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例如:公務人員高普考、專技特考等國家考試)。某甲參加的是公立大學的「二技系入學考試」,屬於學校自行辦理的招生考試,並非依考試法舉行的國家考試,因此不符合本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 ❌ (b) 錯誤:不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 原因:該試卷在應試時既然已經由某甲依法「領受」,在某甲管領的期間內,該試卷就不再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文書物品。因此,某甲將其攜出並毀棄,並不構成此罪。
- ❌ (c) 錯誤:不成立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 原因:該試卷原本就是專供某甲考試之用,某甲自行將其毀棄(等於自願放棄該科考試成績),並不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實質的損害,故不符合毀損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
- ⭕ (d) 正確:某甲無罪
- 結論: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某甲的行為雖然違反考場規則(會被扣考或零分計算),但在刑法上不成立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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