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發明與新型專利優先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15 個月內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B)申請人基於其在我國先申請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申請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屆滿 15 個 月,視為撤回
(C)申請人基於其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國家之先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者,須於先申請案申 請日後 15 個月內檢送該國受理之申請文件
(D)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 18 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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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2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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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發明與新型專利優先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5個月內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專利法第28條第1項(新型120條準用):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新型120準用)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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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請人基於其在我國先申請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申請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屆滿15個月視為撤回✔️
國內優先權專利法第30條第2項(新型120條準用):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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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請人基於其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國家之先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者,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5個月內檢送該國受理之申請文件❌
國際優先權專利法第29條第2項(新型120條準用):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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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18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國際優先權專利審查基準2022年12月1日施行版第1-7-8頁:撤回國際優先權主張,應於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以書面為之。(沒有限定時間)
國內優先權專利法第30條第3項(新型120條準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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