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在乙土地上設定 30 年地上權,並建築房屋一間,第15 年該建築物因甲重大過失致因火災焚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請求減免租金
(B)甲可在原地重建房屋
(C)甲之地上權消滅
(D)甲之地上權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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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078), C(261), D(37), E(0) #317118

詳解 (共 8 筆)

#613192
A-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837
C-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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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97

地上權係持續不間斷,且交付地上權人使用收益,自交付日起,風險利益均歸地上權人,而不可抗力不過一短暫時間而已,當然不可要求減少租金。但土地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係與社會經濟景氣趨勢相關,且經過期間相對較長,准許當事人聲請增減租金,其權利義務相等。

民法835-1

 

知識家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301110088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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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53

841   (地上權之永續性 )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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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76
a 錯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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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600
錯誤 (A) §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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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B) §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甲有該土地之用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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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C) §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該建築物滅失並不會導致地上權消滅,只有在§838-1、§876法定地上權時,地上權才會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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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D) 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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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25
為什麼C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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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451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2 條規定,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關於其土地所設定的權利。
民法第 841 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因此,雖然房屋在第 15 年因火災全毀,甲的地上權依然合法存在。既然地上權沒有消滅,甲在剩餘的 15 年期限內,當然有權利在原土地上重新建造房屋以達設定地上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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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甲可請求減免租金
    房屋滅失的原因是「甲的重大過失」(不可歸責於地主乙),甲必須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法律並無賦予甲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減免地租的權利。
  • (c) 甲之地上權消滅
    如上所述,民法第 841 條明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滅失而消滅,因此地上權依然有效。
  • (d) 甲之地上權重新起算
    地上權的期限是當初雙方約定好的 30 年。房屋滅失重建,並不會導致原本的法律關係歸零,甲只能在剩下的 15 年租期內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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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正確選項為 (a)、(b)、(c)、(d) 中的 (b)。
本題答案為 (b) 甲可在原地重建房屋,因為依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仍得在原地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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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92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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