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計劃在市場上尋求若干他人土地,以供自己不同目的之使用時,在下列物權中,何者不能依物權行為取得?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公用地役權
(D)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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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35), C(950), D(79), E(0) #1410022
統計: A(38), B(135), C(950), D(79), E(0) #1410022
詳解 (共 3 筆)
#3792407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亦即所有權人須容忍不特定、多數公眾使用其私有土地之義務,與「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不同,後者是容許特定之鄰地所有權人通行之義務,為「民法」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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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375
- ⭕ (c) 公用地役權:它屬於公法上的公物管理關係,是指私有土地因特定要件(如成為既成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而成立的公法上限制。公用地役權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或公法關係(如符合特定時效與公益必要性)而成立,不能透過私人之間民法上的「物權行為」(即雙方訂立物權設定契約並辦理登記)來自由取得。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地上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甲可以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設定契約(物權行為)並辦理登記來取得。
- ❌ (b) 不動產役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甲可以為了自己土地的通行、汲水等特定便宜之用,與鄰地所有人透過物權設定契約取得。
- ❌ (d) 農育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甲可以與他人透過物權設定行為取得土地,用以農作、畜牧或種植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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