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計劃在市場上尋求若干他人土地,以供自己不同目的之使用時,在下列物權中,何者不能依物權行為取得?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公用地役權
(D)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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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35), C(950), D(79), E(0) #1410022

詳解 (共 3 筆)

#3792407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亦即所有權人須容忍不特定、多數公眾使用其私有土地之義務,與「袋通行」、「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不同,後者是容許特定之鄰所有權人通行之義務,為「民法」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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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180
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
(共 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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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375
  • (c) 公用地役權:它屬於公法上的公物管理關係,是指私有土地因特定要件(如成為既成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而成立的公法上限制。公用地役權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或公法關係(如符合特定時效與公益必要性)而成立不能透過私人之間民法上的「物權行為」(即雙方訂立物權設定契約並辦理登記)來自由取得。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地上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甲可以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設定契約(物權行為)並辦理登記來取得。
  • (b) 不動產役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甲可以為了自己土地的通行、汲水等特定便宜之用,與鄰地所有人透過物權設定契約取得。
  • (d) 農育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甲可以與他人透過物權設定行為取得土地,用以農作、畜牧或種植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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