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多數人故意共同實施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 關係者,不受處罰
(B)地方行政機關得為裁罰對象
(C)私法人之董事因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董事如有重 大過失,原則上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D)多數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統計: A(1748), B(103), C(184), D(54), E(0) #3164201
詳解 (共 4 筆)
整理《行政罰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關於「共犯與併罰責任」的必考重點與背誦口訣:
1. 核心考點與法條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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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主題 |
關鍵內容 |
考試地雷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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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故意共犯 |
故意共同實施違規者,分別處罰之(依情節輕重)。 |
1. 僅限故意(過失無共犯)。 2. 無特定身分者,一起做照樣罰(§14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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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私法人代表人併罰 |
代表人(如董事)因執行職務致私法人受罰,若代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併罰之。 |
1. 須達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不併罰)。 2. 罰鍰上限不得逾私法人之最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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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私法人職員/受僱人併罰 |
職員/受僱人違規,若代表人在監督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併罰之。 |
須證明代表人對職員違規有監督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
2. 核心背誦口訣
口訣一:共同實施責任
「共同做,分開罰;無身分,照樣罰;過失沒有共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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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做,分開罰:共同實施者,依個人情節各自獨立裁罰(§1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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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分,照樣罰:無特定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仍要受罰(§1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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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沒有共同罰:行政罰共犯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不成立共犯。
口訣二:私法人代表與監督併罰
「代表執行、監督手下;重過故意,雙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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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執行:代表權人(董事)執行職務違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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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手下:手下(職員/受僱人)違規,代表權人監督有怠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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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過故意:代表權人必須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才需要跟著一起被罰!
3. 考試高頻三大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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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分者不受處罰」\( \rightarrow \) 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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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行政罰法均採「身分擬制」,無特定身分者只要與有身分者故意共同實施,依然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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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代表人之併罰門檻為「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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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若寫「董事僅有普通過失(一般過失),亦應併罰」,此選項錯誤!必須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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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有無「教唆犯」與「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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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14 條統一規定為「故意共同實施」,不另區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一律依行為情節分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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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A) 解析:本題錯誤的敘述(即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