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反致制度之本意,最初係為解決何種問題而生?
(A)準據法的積極衝突
(B)準據法的消極衝突
(C)準據法的積極與消極衝突
(D)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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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4), C(18), D(13), E(0) #2455682
統計: A(28), B(54), C(18), D(13), E(0) #2455682
詳解 (共 2 筆)
#7455086
核心概念:什麼是「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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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互推皮球): 假設一個法國籍的人,他的住所地在德國。現在要在德國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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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國際私法規定:「人的身分問題,適用本國法(推給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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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國際私法卻規定:「人的身分問題,適用住所地法(推給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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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局: 兩國的法律都不想管,互相把適用法律的責任推給對方。這種「沒有任何一國的實體法主張要適用」的狀況,在學理上就稱為「準據法的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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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的解法: 為了打破這個「無限互推」的迴圈,「反致」制度就誕生了。德國法院一看法國把球踢回來,就順水推舟說:「好吧,既然你叫我用我的法律,那我就『接受反致』,直接適用德國的實體法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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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衝突的情境(互爭適用): 同樣的例子,如果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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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國際私法規定:「適用本國法(法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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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國際私法規定:「適用住所地法(德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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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產生反致: 兩國都說「我要用我自己的法律!」,這叫做「準據法的積極衝突」。在這種大家都把球抱在自己懷裡不丟出去的情況下,根本不會發生「指向外國法」的前提,自然就沒有「反致(再指回來)」的空間。因此,反致無法解決積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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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準據法的積極與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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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反致只能處理互推皮球的「消極衝突」,對互爭管轄的「積極衝突」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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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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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答陷阱: 雖然反致的「結果」通常會導致法院適用自己的內國法(看似排除了外國法),但這並非它的「最初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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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國法院真的想要硬性排除外國法,國際私法上有另一個專門的制度叫做「公序良俗條款」(例如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這才是專門用來阻擋外國法適用的武器,而不是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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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小叮嚀:
把「消極衝突 = 互推皮球 = 靠反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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