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2014年12月桃園縣改制升格為「桃園市」,成為我國第6個直轄市,原桃園縣下轄的13個鄉鎮市,改制為12
個區以及1個原住民自治區。有關桃園市改制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改制前的鄉鎮市民代表會皆升格為區議會
(B)升格為直轄市後將不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C)除原住民自治區外,其餘區長皆由市長派任
(D)改制前的桃園縣與基隆市的地方層級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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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403), C(4576), D(756), E(0) #2572727
統計: A(856), B(403), C(4576), D(756), E(0) #2572727
詳解 (共 10 筆)
#4478993
原民區有六個,新北烏來區、桃園復興區(水蜜桃?) 、臺中和平區及高雄那瑪夏、桃源和茂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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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632
2014年12月桃園縣改制升格為「桃園市」,成為我國第6個直轄市,原桃園縣下轄的13個鄉鎮市,改制為12個區以及1個原住民自治區。有關桃園市改制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改制前的鄉鎮市民代表會皆升格為區議會→12個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僅設公所為行政機關,不設立法機關;只有1個原住民自治區(復興區),為本來桃園縣山地鄉改制而成,還保留立法機關─「區民代表會」
(B) 升格為直轄市後將不再還是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C) 除原住民自治區外,其餘區長皆由市長派任→○12個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1個原住民自治區,區長為民選
(D) 改制前的桃園縣與基隆市的地方層級不相同→桃園縣與基隆市皆為二級;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後變為一級
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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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259
改制前:省轄市(基隆)與縣轄市(桃園)同為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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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997
(A) 改制前的鄉鎮市民代表會升格後皆裁撤
(B) 升格為直轄市後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D) 改制前的桃園縣與基隆市的地方層級相同(改制後的桃園市為第一級行政區劃,基隆市為第二級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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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507
地方制度法
第 58-1 條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 (A);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B),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 58 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C),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83-4 條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 (C)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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