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自來水法第93-2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承裝商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或未依分類資格規定聘雇專任技術員或技工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多少時間之停業處分?(A)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B)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C)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D)一年以上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