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4.某甲意圖營利,流竄各地多次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應依刑法第 266條之賭博罪連續犯處斷
(B)某甲應依刑法第 267條之常業賭博罪處斷
(C)某甲應依刑法第 268條之聚眾賭博罪想像競合犯處斷
(D)某甲應依刑法第 268條之聚眾賭博罪數罪併罰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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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72), C(34), D(302), E(0) #269405
統計: A(56), B(72), C(34), D(302), E(0) #269405
詳解 (共 2 筆)
#7469522
- (D) 正確:
某甲「流竄各地多次」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其各次行為是在不同的時間與地點獨立發生。由於各次行為在時空上具有明顯的獨立性,主觀上亦非基於單一犯意的接續舉動,且中華民國刑法已廢除「連續犯」規定,因此每次獨立的犯罪行為均構成一次刑法第 268 條的罪名,依法應予數罪併罰。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
刑法修正後已廢除「連續犯」(原刑法第 56 條)的規定,因此現行法已無法適用連續犯來從一重處斷。 - (B) 錯誤:
刑法第 267 條之「常業賭博罪」已於民國 95 年修法時廢除。對於習慣性、以此為業的賭博行為,目前皆回歸逐次犯行進行一罪一罰或數罪併罰。 - (C) 錯誤:
「想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例如同一次提供場所且聚眾賭博,會就該次行為從一重處斷)。但本題強調某甲是「流竄各地多次」,屬於多個獨立的時間、空間下的「複數行為」,故不適用想像競合,而應採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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