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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除評定最有利標之當次會議應作成紀錄外,其他會議是否作成紀錄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C)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D)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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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3), C(9), D(16), E(0) #1407522
統計: A(164), B(13), C(9), D(16), E(0) #1407522
詳解 (共 2 筆)
#2982507
(B)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2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C)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0 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D)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9 條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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