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有關受刑人辦理接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可拒絕特定接見對象
(B)接見每次原則不得逾3人
(C)被許可接見者,如為11歲之兒童,不計人數限制
(D)監獄如認為請求接見者有妨害監獄利益時,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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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16), D(22), E(0) #4002610

詳解 (共 3 筆)

#7476871

監獄行刑法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不是監獄利益)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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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788
答案:D 監獄如認為請求接見者有妨害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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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964
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A)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行刑法第69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D)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B)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C)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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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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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刑人辦理接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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