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司法警察甲持記載「應扣押之物:槍彈」的搜索票搜索乙宅,在搜索過程中發現另有毒品,甲應:
(A)立刻停止搜索,報告所屬長官
(B)立即停止搜索,向簽發搜索票之法院陳報
(C)一併扣押之
(D)由於搜索票未有記載毒品,故甲應不予理會,繼續搜索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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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85), C(1343), D(2), E(0) #183995

詳解 (共 2 筆)

#212997
附帶扣押(§137):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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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988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一併扣押之。
補教名師「秒殺破題法」與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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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經典、實務上天天在發生的「另案扣押(附帶扣押)」制度!
雖然搜索票上只寫了要找「槍彈」(這叫做本案),但警察在合法執行搜索的過程中,眼睛一亮「無意中」看到了原本沒預料到的違禁品(如毒品)。
這時候,如果還要警察假裝沒看到,或是叫警察「等一下,我先回警局聲請一張新的毒品搜索票再來」,這空檔毒品早就被馬桶沖走了!因此,為了保護社會治安、保全證據,法律允許警察當場直接「一併扣押」!
關鍵字:
只要看到「合法搜索中」 + 「發現另案違禁品/證物(如毒品)」 → 毫不猶豫,直接選 「一併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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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條文直接背
本題直接秒殺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另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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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以外之物,得為證據,或應沒收者,得予以扣押,並準用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
(※註:依同條第2項規定,扣押後必須在三天內送交檢察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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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 (A)、(B) 錯誤:時效延誤,縱放犯罪!

    • 破盲: 停止搜索、回報長官或法院的作法太墨守成規。在分秒必爭的犯罪現場,這會給嫌犯銷毀毒品的機會,完全不符合刑事訴訟追求發現真實的目的。

  • (D) 錯誤:嚴重違法,公務員瀆職!

    • 破盲: 毒品是法律上的「絕對違禁品」(不論任何人持有都是違法的),警察身為執法人員,如果看到違禁品還裝瞎「不予理會」,非但沒有盡到治安職責,甚至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包庇或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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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三個限制門檻
「另案扣押」雖然好用,但它絕對不是警察擴大乱搜的空白支票!國考近年最愛考「另案扣押」的實務限制,請記住以下三大魔鬼細節:
  1. 前提必須是「合法搜索」: 警察在乙家搜槍,必須是本來就在合法搜索的進度中。如果搜索票早就過期,或是根本沒搜索票,那搜到的毒品就叫做「違法取得」,完全不能適用另案扣押。

  2. 必須符合「一目瞭然(平視原則)」: 警察要找的是槍彈,所以可以打開抽屜。但如果警察打開一個「只能放普通信封的夾鏈袋」,裡面竟然有毒品,這還可以接受(因為信封可能藏子彈);但如果是去翻「絕對不可能藏槍彈」的超微小首飾盒或特定數位檔案,就是故意藉機乱搜(摸魚摸到大白鯊),這在實務上會被認定為違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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