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下列何者不符地方 制度法所訂之要件及程序?
(A)改制應符合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
(B)改制計畫均由內政部擬定
(C)改制計畫均由行政院核定
(D)核定後應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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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748), C(272), D(115), E(0) #1915405
統計: A(75), B(1748), C(272), D(115), E(0) #1915405
詳解 (共 2 筆)
#3280806
地方制度法 第7-1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
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
公告改制日期。
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
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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