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將透天厝(不含基地)立約賣給乙後,尚未交付予乙前,即逢超級強烈颱風來襲,致透天厝完全倒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免給付價金予甲
(B)甲仍負有交屋之義務
(C)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D)乙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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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7), B(314), C(269), D(63), E(0) #1468935
統計: A(2887), B(314), C(269), D(63), E(0) #1468935
詳解 (共 7 筆)
#6228715
民法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房子還沒有交付,被颱風吹倒,甲無法給付,乙可以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不用付錢)
房子還沒有交付,被颱風吹倒,甲無法給付,乙可以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不用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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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399
本題涉及民法關於買賣契約標的物毀損滅失(危險負擔)的規定:
- ? 正確選項 (a) 乙免給付價金予甲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本案中透天厝「尚未交付予乙前」即因颱風(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完全倒塌,因此該毀損滅失的「危險」仍由賣方(甲)負擔。
再依據第 266 條第 1 項(雙務契約給付不能之對待給付變更),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既然甲已無法交付房屋,乙依法免除支付價金的義務。 - ❌ 錯誤選項 (b) 甲仍負有交屋之義務
透天厝為特定物買賣,因強烈颱風襲擊而完全倒塌,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給付全部不能(物理上消滅)。甲的交屋義務依法免除,不再負有交屋義務。 - ❌ 錯誤選項 (c) 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如上述(a)點所述,危險尚未移轉給買受人乙,且乙依法免為對待給付,故甲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 ❌ 錯誤選項 (d) 乙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的成立,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本案透天厝倒塌是由於「超級強烈颱風」這一天災(不可抗力)所致,甲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因此乙不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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