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有無規定?
(A)事先報准支援者,亦可執行
(B)藥師業務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C)偏遠地區亦可
(D)報備支援藥師法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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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10), C(3), D(27), E(0) #431008

詳解 (共 1 筆)

#7426245
  • 102年(2013年)釋字第 711 號解釋: 大法官宣告當時的《藥師法》第 11 條「一處為限且毫無例外」的規定違憲

  • 103年(2014年)修法: 立法院修正了第 11 條,雖然主體依舊是「以一處為限」,但增加了「但書(合理例外)」。現行法規定在滿足特定條件(如:傳染病防治、義診、偏遠地區、專任藥師因傷病請假的緊急支援等)並事先報准後,才可以到處所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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