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針對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申訴
(B)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C)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在法律程序上為司法審查
(D)針對救濟,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移送上級機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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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621), C(76), D(97), E(0) #2937155

詳解 (共 6 筆)

#5536777
不是申訴是聲明異議!!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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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787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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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9215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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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467

18 針對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申訴➡️行執法第九條第一項聲明異議

(B)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三項
(C)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在法律程序上為司法審查➡️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法院裁定
(D)針對救濟,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移送上級機關審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並撤銷或變更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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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345
請問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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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918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三則)
1. 不得限制訴訟權(可提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雖然沒有寫到「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並沒有明文禁止。不能拿這條來限制人民憲法上的訴訟權。
2. 依執行行為性質決定訴訟類型:
不服異議決定後,要提什麼訴訟(撤銷訴訟、結果除去訴訟等),要看該執行行為的性質(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來個案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丙說(經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當事人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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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先行政,後司法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的「聲明異議」,只是行政救濟的先行程序。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不服聲明異議的決定,且該執行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進入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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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D);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B)。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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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27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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