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以上之股東,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A) 1%
(B) 3%
(C) 5%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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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4), C(105), D(14), E(0) #3844892

詳解 (共 1 筆)

#737735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中的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8 條規定。具體適用與限制要點如下:
  • 限制對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其配偶。
  • 受限條件:當上述人員或其配偶,本身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以上股東」時,不得參與信託基金買賣該公司證券的決策。
  • 股份計算:該 5% 股份的認定,依據法令準用同法第 73 條規定,應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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