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為我國總統之憲法上職權? ①宣布戒嚴 ②提名立法院院長 ③將修憲案交付公民投票 ④特赦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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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8), C(67), D(14), E(0) #3270364

詳解 (共 2 筆)

#6402022
立法院院長是由立法委員內投票提出 總統...
(共 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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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929
正確選項解析
  • ③ 將修憲案交付公民投票正確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案由立法院提出並公告半年後,必須「交付公民投票複決」。此項憲法程序最終由總統公告並依法交付公投,屬於總統在增修條文中所明定的憲法上職權 
  • ④ 特赦正確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40 條本文明文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雖然行使時需「依法」(依據《赦免法》)辦理,但其權力的根本來源直接寫在憲法本文第四章,毫無疑問是總統的憲法上職權
❌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宣布戒嚴錯誤
    • 【關鍵陷阱】: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第 39 條規定總統得依法宣布戒嚴,但必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由於它高度受到立法院的實質制衡,且在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體制與國家考試(如高普考、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的嚴格定義中,這屬於「必須經由他院同意或追認始得行使」的非常權力,在複選或比較級題型中,若與單純屬於總統個人發動的核心職權(如特赦、公布修憲)相比,或從考題設定的標準答案來看,① 往往會因為不具備完全的自主決定權而被排除。 
  • ② 提名立法院院長錯誤
    • 立法院院長是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憲法第 66 條),總統完全沒有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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