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我國中央政府現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十日內由憲法法庭追認
(B) 行政院得刪減編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司法概算
(C) 考試院依法掌理公務員之保障、撫卹、退休以及懲戒
(D) 監察院對於行為違法之民選地方首長亦可行使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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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 C(21), D(96), E(0) #3455994

詳解 (共 2 筆)

#6612061
(A)憲法法庭->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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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院得刪減->不得刪減(但可加註意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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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懲戒
考試院: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憲法83)
司法院: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下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憲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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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監察院:
彈劾(懲戒有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糾舉(處分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糾正(促進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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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250

• (A) 錯誤所在:機關名稱錯置。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而非「憲法法庭」。憲法法庭的職權在於違憲審查、彈劾總統副總統、政黨違憲解散等司法性質案件,並非負責緊急命令的追認,這項追認權屬於國會(立法院)的事後監督權。
• (B) 錯誤所在:違反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原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只能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這是為了確保司法權的獨立性,不受行政權透過預算刪減來干預、箝制。
• (C) 錯誤所在:職權範圍描述有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掌理考試,以及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但「懲戒」並非考試院的職權範圍,而是屬於司法院所屬懲戒法院的職權(如同你先前練習過的題目所述,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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