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 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幾日內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A)10 
(B)20 
(C)30 日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4), C(7), D(0), E(0) #2981483

詳解 (共 1 筆)

#7453714

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10日內 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法院公告後,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 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