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甲為抗議政府實施減刑之政策,造成治安之顧慮,乃率眾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靜坐抗議,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分局長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甲之行為已經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此種犯罪型態,在學說上稱為:
(A)純正作為犯
(B)純正不作為犯
(C)不純正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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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02), C(26), D(74), E(0) #269510
統計: A(34), B(602), C(26), D(74), E(0) #269510
詳解 (共 3 筆)
#7446833
- 純正不作為犯(又稱真正不作為犯)是指刑法條文在構成要件中,明文規定以「不從事特定行為」作為犯罪處罰基礎的犯罪型態。也就是法律命令你去做某件事,而你「該做而不做」。
- 本題中,甲之行為違反的是《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或刑法相關聚眾不解散罪),其核心構成要件為「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達三次以上,而仍不解散」。
- 「不解散」即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由於該罪的罪名與法律規定本身就是為了處罰「不解散」這個不作為,因此在刑法學說上屬於典型的「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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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純正作為犯(真正作為犯):指刑法條文規定以「積極的作為」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例如偷竊(動手拿)、殺人(動手砍),絕大多數的刑法犯罪皆屬此類。本題處罰的是「不解散」的消極狀態,故不合。
- ❌ (c) 不純正作為犯:此為非傳統法律學說分類。一般學說上只有「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二分法,並無「不純正作為犯」這種分類。
- ❌ (d) 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真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條文表面上是處罰「作為」(例如殺人罪、毀損罪),但行為人卻是用「消極的不作為」去達成犯罪結果。例如:母親故意不餵奶使其嬰兒餓死(以不作為犯殺人罪)。本題的法律條文直接明文處罰「不解散」,不需借道普通的作為犯條文,因此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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