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依法令」,包括法律與命令,不問公法、私法,抑或不問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令均包括在內
(B)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依契約」 ,必須該契約明示其義務
(C)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其內涵強調,只須該不盡義務之人不為扶助即成立本罪,不必再論是否另有他人可以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D)若遺棄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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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51), C(61), D(85), E(1) #269535
統計: A(393), B(51), C(61), D(85), E(1) #269535
詳解 (共 4 筆)
#4204917
D應該是對尊親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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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1676
我國刑法第 294 條為「違背義務遺棄罪」,屬於身分犯。行為人必須對無自救能力之人,負有「依法令」或「依契約」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 (A) 正確: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1989 號判例)認為,本條所謂之「依法令」,範圍極廣。舉凡法律、法規命令皆包含在內,且不分公法(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私法(如《民法》親屬編之扶養義務),亦不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令,只要該法令使行為人對被害人產生了特殊的保護扶助義務,即屬於本條的客體。
• (B) 錯誤:
本條所謂之「依契約」,不以「明示」為限,「默示」或具有默示契約性質的法律關係亦包含在內。例如:保母接受託付照顧嬰兒、登山領隊帶隊上山,雖然契約未必逐字明示「若發生危險必須保護其生命」,但依契約之誠實信用原則及主要目的,皆已默示包含了生存所必要之保護與扶助義務。
• (C) 錯誤:
最高法院歷來採取「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立場。實務認為,若被遺棄之人雖然遭特定人遺棄,但身旁「另有他人」可以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使其生命不致發生危險者,由於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並未陷入具體危險中,此時不盡義務之人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的第一項遺棄罪(僅可能構成民事不履行扶養義務)。
• (D) 錯誤:
依據刑法第 295 條規定,只有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才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是遺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則是適用一般刑法條文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法總則中並無「遺棄卑親屬」特別加重二分之一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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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841
這題跟課本的答案相反,是否有誤還請高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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