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A)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B)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
(C)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
(D)冒用公務員名義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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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61), C(36), D(1283), E(0) #3517583
統計: A(96), B(61), C(36), D(1283), E(0) #3517583
詳解 (共 6 筆)
#6760884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A)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C)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B)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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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451
刑法第222條規定重點:
刑法第222條第2項(加重情節)規定,如果強制性交罪的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刑會更重:
1. 二人以上 共同犯
2. 侵入住宅
3. 以藥劑或其他方法使人不能反抗
4. 利用職務或身份特別地位(例如公務員職權)
選項分析:
(A) 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屬於加重情節
(B) 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 ✅
• 屬於加重情節
(C)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 ✅
• 屬於加重情節
(D)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強制性交罪 ❌
• 刑法222條加重情節是 公務員利用職務或身份犯,不是單純冒用名義
• 只是冒名 不算加重,可能仍構成一般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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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755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制性交罪而有法定特定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加重強制性交罪)。以下為各選項的條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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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符合第 1 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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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符合第 7 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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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符合第 4 款「以藥劑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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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強制性交罪:❌ 錯誤。刑法第 222 條的加重條件中,並沒有「冒用公務員名義」這一項。(註:冒用公務員名義是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或第 302-1 條「加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事由,並非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加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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