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乙共有三層樓之房屋一幢,甲分管一樓,乙分管二、三樓。甲將一樓出租於丁,乙將二樓供受僱人戊居住, 將三樓供自己與家屬庚居住。該屋之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各為何人?
(A)直接占有人為丁、戊、庚,間接占有人為甲、乙
(B)直接占有人為甲、乙,間接占有人為丁、戊、庚
(C)直接占有人為乙、丁,間接占有人為甲
(D)直接占有人為甲、乙、庚,間接占有人為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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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85), C(760), D(68), E(0) #1482504

詳解 (共 5 筆)

#1550335

第 941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即為直接占有人),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第 942

 

受僱人學徒家屬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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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989
甲→房屋所有卻不住於此→間接占有(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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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779
戊是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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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704
民法 物權 19 甲、乙共有三層樓,甲...
(共 1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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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447
  1. 一樓部分(租賃關係)
    • :為承租人,對一樓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為直接占有人(民法第 940 條)。
    • :為出租人,基於租賃契約的法律關係,通過丁而對物有管領權,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 941 條)。
  2. 二樓與三樓部分(雇傭與家屬關係)
    • 戊(受僱人)庚(家屬):在法律上屬於占有輔助人(民法第 942 條:「受僱人、隨從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因為戊、庚只是占有輔助人,在民法上不具有獨立的占有地位。因此,二樓與三樓的真正占有人只有,且乙是自己直接居住並管領(透過輔助人),所以乙為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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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5772
未解鎖
民法第941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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