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將其所有一棟房屋,出借於乙。其後,乙徵得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該棟房屋出租於丙。嗣後,甲又將其房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對丁主張房屋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B) 甲得請求丙支付租金
(C) 丁得請求丙遷讓房屋
(D) 甲得請求丙返還使用房屋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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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9), B(22), C(114), D(20), E(0) #396562

詳解 (共 2 筆)

#1623871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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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涉及「買賣不破租賃」(《中華民國民法》第 425 條)以及「二房東(轉租)」的法律關係。
  1. 乙丙間的租賃契約合法有效
    乙(借用人)徵得甲(所有人)的同意,以自己名義將房屋出租給丙。這屬於合法的轉租/出租行為,乙丙之間的租賃契約在法律上完全有效。
  2. 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雖然本案中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是甲,但甲既然已經「同意」乙將房屋出租給丙,丙即是基於正當權利占有房屋。當甲將房屋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丁時,為了保護民生居住權益,法律擬制該租賃關係移轉給新所有人丁。因此,丁必須承受該租賃契約,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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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錯在哪裡?
  • (b) 甲得請求丙支付租金
    錯誤。租賃契約存在於「乙、丙」之間(乙是出租人,丙是承租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只有乙有權向丙請求支付租金,身為原屋主的甲與丙之間並沒有租賃契約關係,無權直接要求丙付租金。
  • (c) 丁得請求丙遷讓房屋
    錯誤。如前所述,受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乙丙間的租賃契約對新屋主丁繼續存在(丁承繼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約期滿前,丙屬於有權占有,丁不得請求丙遷讓房屋。
  • (d) 甲得請求丙返還使用房屋之不當得利
    錯誤。丙之所以能使用該房屋,是基於乙丙之間合法的租賃契約,且該轉租已獲得原所有人甲的同意。因此丙使用房屋具有法律上的正當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甲無權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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