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想殺乙,先將自己灌醉以壯膽,並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將乙砍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即學說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
(B)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項對此設有明文規定
(C)儘管行為人於砍殺時已喪失責任能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D)因行為人於砍殺時欠缺責任能力,法官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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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02), C(884), D(5981), E(0) #457536
統計: A(185), B(102), C(884), D(5981), E(0) #457536
詳解 (共 6 筆)
#725980
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1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3項)
條文釋義:
(第1項):精神喪失→不罰
(第2項):精神耗弱→得減
(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以故意論(造成精神喪失的狀態是自由的)
至於是否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需送精神鑑定判斷
所以法律規定,如真為精神喪失之人,砍傷路人,是無罪的,只能送強制治療
轉貼至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5%88%91%E6%B3%95%E7%AC%AC+19+%E6%A2%9D%E7%AC%AC+3%E9%A0%85&fr=yfp&ei=utf-8&v=0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1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3項)
條文釋義:
(第1項):精神喪失→不罰
(第2項):精神耗弱→得減
(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以故意論(造成精神喪失的狀態是自由的)
至於是否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需送精神鑑定判斷
所以法律規定,如真為精神喪失之人,砍傷路人,是無罪的,只能送強制治療
轉貼至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5%88%91%E6%B3%95%E7%AC%AC+19+%E6%A2%9D%E7%AC%AC+3%E9%A0%85&fr=yfp&ei=utf-8&v=0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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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343
選錯誤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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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32
C沒錯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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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392
精神喪失 ,是 強制監護 還是 強制治療
5
0
#7453820
- ❌ (d) 錯誤/本題應選此項:甲在砍殺乙時雖然處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但這是他故意自行招致的(為了壯膽而灌醉自己,具有殺人的故意)。根據刑法規定,這種情況屬於「原因自由行為」,完全不適用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的規定,法官仍應依法追究其完整的刑事責任。
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 ⭕ (a) 正確:行為人在理性、有責任能力時(原因階段),設定了犯罪故意,隨後故意或過失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結果階段),並在該狀態下實施犯罪。這在刑法學說上被稱為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
- ⭕ (b) 正確:我國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前二項規定(指因精神障礙致不能或顯著降低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者,不罰或減輕其刑),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 (c) 正確:甲在清醒時就具有殺乙的故意,並利用自己酒醉後的無責任能力狀態作為犯罪工具完成殺死乙的結果。此時其故意與行為具備侵害結構,仍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無法因酒醉而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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