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其實施方式,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學生有權優先選擇學習自己民族/部落的原住民族語文
(B)國民中學階段學校應於「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至少每週 1 節課
(C)學校應依學生需求聘請相關師資授課
(D)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應於校訂課程開設 6 學分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並得於假日或寒、
暑假實施
統計: A(16), B(283), C(58), D(200), E(0) #2068253
詳解 (共 6 筆)
答案:(B) 國民中學階段學校應於「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至少每週 1 節課 ❌(錯誤)
解析: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相關規定》:
(A) 學生有權優先選擇學習自己民族/部落的原住民族語文 ✅
正確。
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實施應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學生選習原住民族語文時,應優先選擇自己民族或部落之語文,以保障語言文化傳承。
(B) 國民中學階段學校應於「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至少每週1節課 ❌
錯誤。
題目將國民中學階段的規定混淆。
依十二年國教課綱:
-
原住民族語文屬於「語文領域-本土語文」課程。
-
但並非規定國中階段「每週至少1節」。
-
國民中小學階段應依學生需求開設,並納入課程計畫。
「每週1節」主要是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本土語文課程安排中的一般性規定,並非《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實施注意事項》所稱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固定要求。
因此此敘述錯誤。
(C) 學校應依學生需求聘請相關師資授課 ✅
正確。
依規定,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學生需求聘請符合資格之族語師資,包括:
-
取得教師證及族語能力證明書之教師
-
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專職族語老師
-
原住民族耆老或具族語專長人士
(D)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應於校訂課程開設6學分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並得於假日或寒暑假實施 ✅
正確。
依《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原住民族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2點:
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族專班,應於校訂課程開設六學分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並得於假日或寒、暑假實施。
?考試記憶重點
| 階段 | 族語課程規定 |
|---|---|
| 國小、國中 | 依學生需求開設,納入本土語文課程 |
| 高中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專班 | 校訂課程開設 6學分 |
| 族語師資 | 教師證+族語認證、教學支援人員、專職族語老師、耆老等 |
✅ 答案:B
本題答案為 (B)。
本題要注意:《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8條只是規定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並未規定「國中每週至少1節」。因此 B 把其他課程規定誤套進來。
一、法規依據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其實施方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另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需要,應鼓勵教師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因此,本題核心不是單看《原住民族教育法》,還要搭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及相關實施規定。
二、逐項解析
(A)學生有權優先選擇自己民族/部落的原住民族語文
✅ 正確
原住民族語文教育強調原住民學生的主體性及文化權利。
考試上可掌握:
原住民學生 → 優先選擇自己的民族/部落語言
這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條所揭示: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原住民個人及原住民族集體之教育權利應予以保障。」
因此 A 的精神正確。
(B)國民中學應於「語文領域—本土語文」每週至少1節
❌ 錯誤 → 本題答案
這是本題最重要的陷阱。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8條只明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
並沒有直接規定:
「國民中學每週至少1節」
因此不能把「每週1節」直接說成《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
? 國考辨識法
看到:
「每週至少1節」
要提高警覺,因為這通常涉及課綱/課程實施相關規範,而不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8條本身的文字。
(C)學校應依學生需求聘請相關師資授課
✅ 正確
其法律精神來自原住民族教育法對原住民族語文教育及師資的保障。
尤其第37條明定: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
此外,第35條也規定: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
因此學校應依學生的族語學習需求,配置適當族語師資。
(D)高中原住民重點學校開設6學分族語課程
✅ 正確
本選項涉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的族語課程實施方式。
重點記:
高中原住民重點學校 → 校訂課程 → 6學分原住民族語文
並得利用:
-
假日
-
寒假
-
暑假
實施。
因此 D 正確。
三、本題考點整理
| 選項 | 判斷 | 核心理由 |
|---|---|---|
| A | ✅ |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主體,保障其教育權利及族語學習 |
| B | ❌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8條沒有規定國中每週至少1節 |
| C | ✅ | 依學生需求配置族語師資,且族語教師涉及族語能力認證 |
| D | ✅ | 高中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族語課程有6學分等實施規定 |
⭐ 必背法規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 →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
第35條
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 → 得支援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
第37條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 → 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
? 與前一題連在一起背
你前面的第20題與這題可以一起整理成一組:
第12條:原住民族地區 → 民族教育規劃實施 → 諮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
第19條:地方政府 → 應設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第22條:原住民族教育 → 政府辦理為原則 → 必要時得委託。
第28條:族語課程 → 依十二年國教課綱辦理。
第35條:耆老、專長人士 → 得支援族語、文化、藝能教學。
第37條:族語教師 → 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