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受憲法保障
(B)大法官藉由加入安全隔絕措施之要件,限縮該規定涵蓋範圍,而維持該規定之合憲性
(C)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之猥褻資訊、物品,若已採取安全隔絕措施,即不在該規定禁止範 圍內
(D)該規定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統計: A(86), B(1716), C(516), D(324), E(0) #2770839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617號解釋白話一點
軟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資訊或物品
硬蕊: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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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蕊 →要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
硬蕊 →絕對禁止(即使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也不能)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受憲法保障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B大法官藉由加入安全隔絕措施之要件,限縮該規定涵蓋範圍,而維持該規定之合憲性
C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之猥褻資訊、物品,若已採取安全隔絕措施,即不在該規定禁止範圍內 →未含有 D該規定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沒有違憲
釋字617
還是看不太懂c錯在哪裡==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這題考的是台灣法律界非常經典的「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俗稱「三點不露」或「猥褻物品管制」解釋)。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巧妙地將猥褻物品分成了兩大類,並透過加入「安全隔絕措施」的概念,既保護了言論自由,又維持了法律的合憲性。
我們用白話來拆解這四個選項,你就知道為什麼選 (B) 了: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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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刑法第 235 條規定散布猥褻物品有罪,但什麼叫「猥褻物品」定義很模糊。大法官沒有直接宣布這條法律違憲,而是用「解釋」的方式設下了限制:
只要出版商或販售者有做好「安全隔絕措施」(例如:包膜、貼上限制級標籤、不讓未成年人輕易取得),那麼一般的性資訊、性言論就是合法的。大法官透過這個條件,把原本可能範圍過大的處罰「限縮」了,讓這條法律符合憲法精神。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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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性言論和性資訊「受到憲法保障」! 大法官明確指出,性言論也是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一環,只要不是毫無價值的純粹垃圾資訊,都應該受到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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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這點是考試最愛考的陷阱。大法官把猥褻物品分成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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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蕊」(Hard-core): 指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違反社會通念的物品。這類物品不管有沒有採取安全隔絕措施,一律禁止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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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蕊」(Soft-core): 沒那麼嚴重的性資訊。這類物品只要「採取了安全隔絕措施」,才可以合法流通。
(選項 C 說性暴力、性虐待採取安全隔絕就不禁止,是完全說反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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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大法官最後認為,刑法第 235 條「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最後的結論是「合憲(沒有違憲)」。
? 考前速記口訣:
釋字 617 號 = 區分硬蕊與軟蕊。硬蕊(暴力虐待獸交)一律有罪;軟蕊有做隔絕(包膜/限字)就無罪。法律最終合憲!